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学术建设,倡导良好的学风,营造崇尚科学,作风严谨,思维活跃,勇于创新的学术研究氛围,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》(教人〔2002〕4号)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第二章 学术道德建设
第二条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
1. 坚持求真,严谨,创新的科学精神和务实,合作的学习研究态度;
2. 端正学风,自觉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;
3. 树立法制观念,保护知识产权,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;
4. 有良好的道德自律性,明辨是非,反对和抵制学术腐败;
5.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;
6. 研究生发表论文,原始稿件须经导师审核,签署导师名字需经导师同意;
第三条 严禁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
1. 抄袭,剽窃,侵占他人学术成果(凡引用他人成果,数据等,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,作者,年份,出版机构等);
2. 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;
3. 篡改,伪造,杜撰研究数据;
4. 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;
5.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,论文评阅,答辩等;
6. 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制作自己的成果;
7. 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;
8. 在各类考试中,以任何形式作弊;
9. 在承担助教,助研,助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;
10. 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.
第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处理和处罚
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之一者,经查实,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,批评教育,延缓答辩,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;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,影响恶劣者,给予相应所纪处分;触犯法律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受理和界定
本实验室负责受理所有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问题的举报。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界定,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所内外专家共同鉴定。视情况决定是否移交给学院或学院学术委员会。
第六条 进入本实验室的研究生均需遵守本条例。
第三章 附 则
第七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本条例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